《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深圳市职康残疾人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已呈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仅供参考。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草案)》
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修改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第九条:
1.“【亲属义务】”修改为“[监护人义务]”;
2.“残疾人的扶养人”修改为“抚养人”;
3.“亲属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能力”修改为“亲属应当支持残疾人增强……能力,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残疾人发展、损害残疾人权益。”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三条:“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服务机构”修改为“建立完善助残社会组织发展机制体制,市、区应当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培育、扶持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经费”修改为“建立残疾人康复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制度,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补贴经费”列入各级残疾人康复事业经费预算。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九条:“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修改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为每一个残疾学生制订个别化支持计划,以满足其教育、发展需要”。
第二十二条:“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入学的权利”修改为“不适应普通学校教育……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四章 就业促进
第二十五条:【按比例就业】
增加一项: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安排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派遣就业辅导员或社工为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辅导和相关支持服务。
第二十七条:【就业保障金使用】
增加一项:(九)残疾人就业辅导和支持性就业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开发就业岗位】
增加一项:政府鼓励和支持社区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就近就地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一条:【就业培训】
“【就业培训】”修改为“【就业培训和辅导】”;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制定残疾人就业培训年度计划”修改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制定残疾人就业培训年度计划和残疾人就业辅导计划”;
“开展残疾人就业指导……促进残疾人就业”修改为“开展残疾人就业指导、就业辅导……促进残疾人就业”;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服务机构】“残联应当为民办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和其他必要协助”修改为“市区残联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为民办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人才培训、服务经费补贴和其他必要协助”。
深圳市职康残疾人服务中心
2016年3月2日
联系人: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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